丛台区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外)核心要素清单(2021年版)
索引号: 000014348/2021-63797
发布机构: 丛台区行政审批局
名称: 丛台区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外)核心要素清单(2021年版)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丛台区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外)核心要素清单(2021年版)
| 丛台区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外)核心要素清单(2021年版) | |||||||||||||||||||||
| 部门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法定办结时限 | 服务对象 | 受理条件 | 收费信息 | 是否有前置审批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审批结果明 | 审批结果类型 | 申请材料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 | 是否收费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类型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
| 国土资源局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 1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四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 3: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4: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5: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五条; 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7: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七条; 8: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 3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户口条件 必须是本村、本集体的农民户口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 2、一户一宅 农村宅基地必须是一户一宅。 3、宅基地房屋 自家的宅基地上必须要有自己的建房,并且要满足在政府规定的建房时间范围内的住宅。 4、合理利用 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就是指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没有违规乱建,没有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 5、新宅基地 移民落户的村民,在确认新的宅基地后,加盖房屋取得宅基地确权证明。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不动产权证书 | 证照 | 《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
| 2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9年7月16日修订施行;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条款号:全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四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 | 3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尚未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不动产权证书 | 证照,其他 | 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
| 3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条款号:第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2、测绘航空摄影项目; 3、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4、涉外测绘项目。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备案通知书 | 其他 | 测绘资质证书 | 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协议/技术规则 | 电子 | 原件 | ||||||||||||||||||
| 县级 | 备案申请 | 电子 | 原件 | ||||||||||||||||||
| 测绘项目合同/协议书/委托函/立项批准文件 | 电子 | 原件 | |||||||||||||||||||
| 4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45 | 企业法人 |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2.规划设计执行报告;3.质量评估报告;4.检测等其他报告。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验收合格确认书 | 其他 | 土地复垦验收申请 | 纸质 | 原件 | ||||
| 水利局 | 河北省水利厅 | 1 | 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条。 | 30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关于下达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的通知 | 其他 | 资金申请报告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申请材料格式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 | ||||||||||||||||||||
| 县级 | 3、A4纸打印、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 2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关于×××××ד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批文 | 关于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申请 | 电子 | 原件扫描 | ||||
| 市级、 | |||||||||||||||||||||
| 县级 | |||||||||||||||||||||
| 3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取水单位及个人取得取水许可证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意见 | 其他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市级、 | 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正本) | 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县级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申请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
| 4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行政裁决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3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1.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2.申请材料格式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3.A4纸、加盖申请人或单位公章;4.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关于XXXX的行政裁决书 | 批文 | 关于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申请 | 电子 | 原件扫描 | ||||
| 市级、 | |||||||||||||||||||||
| 县级 | |||||||||||||||||||||
| 5 | 水事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3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2.申请材料格式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3.证据真实、齐备;4.申请材料签章有效,A4纸打印,扫描清晰。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关于XXX行政裁决书 | 批文 | 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行政裁决申请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证据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6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 30 | 事业法人 |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已通过。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竣工验收鉴定书 | 批文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申请表 | 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档案 | 电子 | 原件 | ||||||||||||||||||
| 7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第511号)第十七条。 | 30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2.申请材料格式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3.申请材料签章有效,A4纸打印,扫描清晰。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表 | 其他 | 招标备案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统战部 |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1 | 民族成份变更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10 | 自然人 | 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申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意见书、申请表 | 批文 | 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2 | 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2、《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6号)。 | 20 | 自然人 | 符合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 | 否 | 无 | 无 | 否 | 是 | 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 | 其他 | 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
| 户口所在地侨务部门证明和归侨证(或户口本或个人档案中能证明本人是归侨身份的材料)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
|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3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 10 | 自然人 | 户口在本市的归侨侨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 其他 | 1、确定本人是归侨侨眷的相关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医保局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95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单位参保登记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三条;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二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7.《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 5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1: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颁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日期:2020-01-01;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八条;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8-12-29;3: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日期:2011-10-15;4: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颁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实施日期:2020-01-01;5: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日期:2011-10-15;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8-12-29;7: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颁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实施日期:2020-01-01;8: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颁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日期:2020-01-01;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单位新开户成功 | 其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 纸质 | 原件 | ||||||||||||||||||
| 农牧局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1 |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九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 | 证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的法人证 | 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时提出,经省级登记机关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无重名、同音且符合规范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标注其船名、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当载明上述船名、船籍港。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县级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并公布施行)第二条。 | 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 农业农村部批准文件 | 电子 | 原件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 | 船名核定申请书 | 电子 | 原件 | ||||||||||||||||||
| 2 |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125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每年对全县耕地质量进行评价,一般在秋收后开始进行取土、化验等工作。对于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项目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需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后组织实施。 | 否 | 无 | 无 | 否 | 是 | 耕地地力评价报告 | 其他 |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3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007年1月16日起施行)第一项。 | 7 | 自然人 | 手续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审批表 | 其他 |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60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裁决书 | 其他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纸质 | 原件 | ||||
| 5 | 养蜂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1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八条。 | 5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提供乡镇、村的承办意见,实地查看养殖蜂箱数量及养殖场设施情况。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养蜂证 | 证照 | 养蜂证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6 | 执业兽医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健康体检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纸质 | 原件 | |||||||||||||||||||
| 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7 | 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41号部长令,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八条。 | 20 | 行政机关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医院体检证明 | 电子 | 复印件 | ||||||||||||||||||
| 县级 | 河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理论教员、教练员申报表 | 电子 | 复印件 | ||||||||||||||||||
| 所在地的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 | 电子 | 复印件 | |||||||||||||||||||
| 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 | |||||||||||||||||||
| 8 |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 1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
| 县级 | |||||||||||||||||||||
| 9 | 农机质量投诉受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8年1月14日印发)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7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购买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投诉。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10 | 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 证照 | 产地检疫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11 | 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20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合乎条件即可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证照 | 1、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2、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12 | 肥料和土壤检测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3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以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项目要求为依据,进行土壤和肥料养分元素检测。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土壤检测报告 | 其他 | 土壤检测申请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13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政办函〔2007〕42号;条款号:第六条; | 15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畜禽养殖备案表 | 其他 |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后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二)建设选址。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饲养管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五)卫生防疫。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六)无害化处理。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 ||||||||||||||||||||
| 14 |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60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裁决书 | 其他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
|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 |||||||||||||||||||||
|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
| 1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47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30 | 自然人 | 1.有村集体对外承包经营事项的村民会议决议、公示无异议的对外承包经营方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批准书 | 批文 | 1、村集体对外承包经营事项的会议决议 | 纸质 | 原件 | ||||
| 2.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具备相应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 2、公示无异议的对外承包经营方案 | 纸质 | 原件 | ||||||||||||||||||
| 3、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4、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16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3、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4、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关于确定xx采种林的决定 | 批复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2.《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四条、第五条。 | ||||||||||||||||||||
| 县级 | |||||||||||||||||||||
| 17 | 林种划分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条款号:第八条。 | 15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林种划分确认报告 | 批复 | 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林权证或权属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林种划分确认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18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 行政确认 | 县级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自然人 | 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申请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退耕还林结果通知书 | 批文 | 《退耕还林补贴面积表》 | 纸质 | 原件 | ||||
| 《退耕还林验收表》 | 纸质 | 原件 | |||||||||||||||||||
| 19 |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否 | 无 | 无 | 是 | 是 | 草原权属证书 | 证照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项目批准文件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法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件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20 | 核定草原载畜量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1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 | 否 | 无 | 无 | 是 | 是 | 草原载畜量报告 | 其他 | 个人身份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草原确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21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1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合法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 否 | 无 | 无 | 是 | 是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书 | 其他 | 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22 | 草原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 否 | 无 | 无 | 是 | 是 | 草原等级评定确认书 | 其他 | 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身份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23 |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 行政给付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三十五条。 | 7 | 自然人 | 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验收合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退耕还林补贴 | 其他 | 《退耕还林年度验收表》 | 纸质 | 原件 | ||||
| 《退耕还林补贴面积登记表》 | 纸质 | 原件 | |||||||||||||||||||
| 24 | 编制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七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 其他 | 营业执照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符合规划说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项目批复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法人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人社局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21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行政确认 | 省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文。 | 3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社保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提供开具社保证明服务。社保证明分为单位参保证明和个人参保证明。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保大厅窗口、网上社保系统打印带有权益服务章的单位参保证明和个人参保证明。参保单位被委托人凭借加盖工章的单位委托书可以到大厅窗口打印单位参保证明。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22 |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金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全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款。 | 1 | 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核准表 | 其他 | 河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23 | 高级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年龄延长核准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 | 1.《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依据文号:劳人科〔1983〕153号;条款号:附件1;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1995〕53号;条款号:第五条;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依据文号:国发〔1983〕141号;条款号:第二条。 | 5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审批表 | 批文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
| 延退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对应的佐证材料 | 纸质 | 复印件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或专家证书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 | |||||||||||||||||||
| 高级专家所在单位及各级审核部门以公函方式上报的延缓退休报告(加盖公章) | 纸质 | 原件 | |||||||||||||||||||
| 224 |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第十条; 2.《关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字〔2008〕26号)第二条。 | 5 | 行政机关 |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且享受待遇。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一等功荣誉津贴申报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省部级表彰奖励荣誉津贴申报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县级 | 高定工资申报表 | 电子 | 原件 | ||||||||||||||||||
| 225 |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3.《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01号)全文。 | 90 | 企业法人 |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227 | 考评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 | 行政确认 | 省级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条。 | 30 | 自然人 |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 是 | 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费 | 认证费 | 否 | 否 | 无 | 无 | 考评人员聘任表 | 纸质 | 复印件 | ||||
| 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学历证书 | 纸质 | 复印件 | |||||||||||||||||||
| 职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 纸质 | 复印件 | |||||||||||||||||||
| 229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 | 1.《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国务院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 条款号:第一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冀政发(2015)38号 条款号:全文 | 1 | 企业法人 | 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河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 | 纸质 | 原件 | ||||
| 230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工伤认定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全文。 | 6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征收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3、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其他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有效证明 | 纸质 | 复印件 | |||
| 市级、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医疗机构得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 纸质 | 复印件 | ||||||||||||||||||
| 《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出具得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说明 | 纸质 | 复印件 | |||||||||||||||||||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例) | 纸质 | 原件 | |||||||||||||||||||
|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效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纸质 | 复印件 | |||||||||||||||||||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纸质 | 复印件 | |||||||||||||||||||
|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231 |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 | 行政奖励 | 省级、 | 1.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人社子[2013]289号 条款号:全文; 2.《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人社子[2013]289号 条款号:全文。 | 210 | 自然人 | 符合申报通知中规定条件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证书 | 其他 | 河北省科技创新团队报审批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呈报审批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河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呈报审批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233 |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 行政奖励 | 省级、 | 1.《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全文; 2.《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字〔2014〕29号)全文。 | 217 | 自然人 | 按《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和每次选拔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登记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河北省政府特贴专家候选人员情况一览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36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项目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条款号:6、11、12 2、《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社发〔2012〕30号;条款号:第五条 3、《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74号;条款号:3 | 108 | 自然人 | 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河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申报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人选情况一览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38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职发〔1994〕1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 1 | 其他组织 | 申请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补发、更换资格证书请示 | 纸质 | 原件 | |||
| 239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依据文号:(中办发〔2016〕77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职发〔1990〕4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职发〔1994〕14号 条款号:第六条。 | 7 | 其他组织 | 申请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河北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会议总结 | 纸质 | 原件 | |||
| 240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条例的批复》 依据文号:国函[1990]52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依据文号: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八条。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证照 | 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41 |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条款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三十九条; 2.《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30号)全文; 3.《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8〕48号)第三章。 | 108 | 自然人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 | 纸质 | 原件 | ||||
| 243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中发〔2001〕10号;条款号:全文; 2:《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依据文号:国人部发[2008]24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中办发〔2004〕20号;条款号:全文。 | 270 | 自然人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一览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呈报表;相关作证材料;各市各部门推荐报告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公布某年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 批文 | 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人选情况一览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呈报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44 | 人员调配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人调发〔1991〕4号;条款号:全文; 2.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发〔2014〕40号;条款号:全文;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一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5.人事部《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调发〔1992〕17号;条款号:全文。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政策性安置、解决两地分居等特殊困难(对应调配十类情形)等原因发生工作隶属关系变更时,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请为其在不同地区、部门、单位或不同性质岗位之间进行的调动和配置手续办理。 | 否 | 无 | 无 | 是 | 否 | 调配通知 | 其他 | 请调干部、工人、企业报告 | 纸质 | 原件 | |||||
| 《干部调动审批表》/《工人流动审批表》/《企业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
| 《档案审核责任表》 | 纸质 | 原件 | |||||||||||||||||||
| 人事档案 | 纸质 | 原件 | |||||||||||||||||||
|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说明 | 纸质 | 原件 | |||||||||||||||||||
| 拟调人员考察说明 | 纸质 | 原件 | |||||||||||||||||||
| 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 纸质 | 原件 | |||||||||||||||||||
| 拟调人员现实表现材料 | 纸质 | 原件 | |||||||||||||||||||
| 《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增加)人员信息表》 | 纸质 | 原件 | |||||||||||||||||||
| 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 | |||||||||||||||||||
| 246 | 劳动关系协调 | 劳动用工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7〕42号); 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274号); 6.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 | 10 | 企业法人 | 招用职工一个月内,进行备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47 | 劳动关系协调 | 集体合同审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2.《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六条;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 15 | 企业法人 | 集体合同协商完成一个月内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48 | 劳动关系协调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十七); 2.《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条)第二条(一)。 | 15 | 企业法人 | 属经济性裁员范围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49 | 劳动关系协调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 10 | 企业法人 | 招用未成年职工一个月内,进行备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50 | 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字〔2019〕9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款;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依据文号:(教学〔1997〕6号);条款号:全文。 | 1 | 自然人 | 1.报到证调整手续办理须在两年择业期内; 2.省内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到河北省直单位、中直驻冀单位、省外单位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办理。到省内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就业的由毕业生个人到相应市人社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办理。 3.国外(含港澳台)毕业留学生需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院校毕业证,由毕业生本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报到证 | 证照 | 报到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三方协议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原单位解约证明或同意改派证明(之前派回原籍或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不需 | 纸质 | 原件 | ||||||||||||||||||
| 非京、沪、深生源到京、沪、深地区就业落户,区分不同地区分别需提交人社部或北京市人社局的接收函、上海学生事务中心的落户通知单、深圳市人社局的接收表。 | 纸质 | 原件 | |||||||||||||||||||
| 接受单位开具接收函 | 纸质 | 原件 | |||||||||||||||||||
| 学历学位认证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毕业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251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252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指导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对有就业意愿的人员或用工企业进行指导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253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 | 自然人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指导。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
| 254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16号)条款号:第六条;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条款号:第七条。 | 1 | 自然人 | 无。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55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博士后设站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办发〔2015〕87号 条款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 条款号:第八条。 | 120 | 自然人 | 符合人社部设站通知中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申请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 电子 | 原件 | |||||||||||||||||||
| 257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公共服务 | 省级、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依据文号:财金〔2020〕21号;条款号:第二条。 | 15 | 企业法人 | 拥有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且符合以下几类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户;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批准贷款 | 批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个人身份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258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公共服务 | 省级、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依据文号:财金〔2020〕21号;条款号:第一项第二条。 | 15 | 企业法人 | 企业符合国家现行小微企业划定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劳动合同文本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个人身份证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59 |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三条。 | 9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创业就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管理机构、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5名以上创业导师;(三)用于孵化用途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15%-25%的面积作为公共服务区(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提供给创业实体使用;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四)可容纳30户以上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30%;(五)具有水电暖供应、消防、通讯、网络等办公设施;(六)运营状况良好,财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七)驻保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时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260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依据文号:(人事部令第6号公布);条款号:第五条;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依据文号:人事部令第6号公布条款号:第二条。 | 7 | 自然人 | 报名人员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有关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262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 2.《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29号;条款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 10 | 自然人 |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一条第十一款,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五、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 纸质 | 原件 | |||
| 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身份证、户口簿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63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四条;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10 | 自然人 | 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持有相关材料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办理。其社保保险采用先缴后补。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交费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 | |||
| 264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一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 32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五条下列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在前款规定的岗位就业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纸质 | 原件 | |||
| 265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三条;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 13 | 自然人 | 冀人社字【2018】247号文件规定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冀财规【2018】21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纸质 | 原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66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 13 | 其他组织 | 冀人社字【2018】247号文件规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工资发放凭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劳动合同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补贴花名册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267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 条款号:第五条;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 15 | 自然人 |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就业见习补贴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单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就业见习协议书 | 纸质 | 原件 | |||||||||||||||||||
| 补贴花名册 | 纸质 | 原件 | |||||||||||||||||||
| 268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 30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人员名册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人员身份相关材料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269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七条。 | 10 | 企业法人 |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申报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费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人员名册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劳动合同 | 纸质 | 复印件 | |||||||||||||||||||
| 271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 条款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 | 60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因病(非因工)伤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治疗终结仍不能坚持工作,且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可申请退休。2、因病(非因工)伤残,治疗终结仍不能坚持工作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申请退职。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 | 证照 | 诊断证明、住院病例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73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组通字〔2017〕9号 条款号:全文; 2. 依据文号:组通字〔2012〕19号 条款号:全文。 | 210 | 自然人 | 符合申报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百人计划人选申报书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76 | 求职登记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条款号:第三条。 | 5 | 自然人 | 年满16周岁以上有求职意愿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资格证书、学历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求职登记表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277 | 养老保险服务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1 | 自然人 | 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78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 1 | 自然人 | 拥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09〕44号 | ||||||||||||||||||||
| 县级 | 条款号:附件1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 ||||||||||||||||||||
| 279 | 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0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新开办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没有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特殊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地社保机构申办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 条款号:第七条; | |||||||||||||||||||||
| 3.《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二条; | |||||||||||||||||||||
|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七条; | |||||||||||||||||||||
|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 | 营业执照(未查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的) | 纸质 | 原件 | ||||||||||||||||||
| 280 | 社会保险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5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财政预算层级,到同级社保机构办理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职业年金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 条款号:第七条; | |||||||||||||||||||||
| 3.《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二条; | |||||||||||||||||||||
|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 |||||||||||||||||||||
| 条款号:第二条; | |||||||||||||||||||||
|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 | |||||||||||||||||||||
|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八条; | |||||||||||||||||||||
|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 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手续 | 纸质 | 原件 | ||||||||||||||||||
| 条款号:第三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纸质 | 原件 | ||||||||||||||||||
| 281 | 社会保险登记 | 参保单位注销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5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二)社会团体等被批准撤销、解散的; (三)参保单位关闭、破产、被合并、分立的;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办理注销: 1.无欠费信息; 2.无正常参保人员; 3.无正在享受待遇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 条款号:第九条; | |||||||||||||||||||||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 纸质 | 原件 | ||||||||||||||||||
| 条款号:第十条。 | 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材料/社会团体等被批准撤销、解散的材料/参保单位关闭破产、被合并、分立的文件 | 纸质 | 原件 | ||||||||||||||||||
| 282 | 社会保险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当参保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申办单位职工增减业务: 1.职工新参保或外地转入的。 2.职工本地单位间调入或灵活就业人员转职工的。 3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成为单位职工等其他情况需要办理单位职工增加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参军、上学以及在押、服刑、失踪的。 6.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需要申办退休的而暂停缴费的; 7.死亡、出国定居需要参保终止的等其他情况需要办理单位职工减少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 ||||||||||||||||||||
|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 |||||||||||||||||||||
| 条款号:第二条; | |||||||||||||||||||||
|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
| 条款号:第八条; | |||||||||||||||||||||
|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 | |||||||||||||||||||||
|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十三条。 | 工资审批方案(未与人社工资部门实现联网前需提供) | 纸质 | 原件 | ||||||||||||||||||
| 283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5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项目)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属于注册登记信息的,须先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机关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提供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相关变更手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 条款号:第九条; | |||||||||||||||||||||
| 3.《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 |||||||||||||||||||||
|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九条; | |||||||||||||||||||||
| 5.《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 | |||||||||||||||||||||
| 条款号:第四条。 | 机构编制机管理机关相关变更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 | 纸质 | 原件 | ||||||||||||||||||
| 284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户籍信息、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或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维护更正的,可由参保单位、本人、代理人或协办员申办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
| 县级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 条款号:第九条; | |||||||||||||||||||||
|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 | |||||||||||||||||||||
| 条款号:第九条; | |||||||||||||||||||||
|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十四条。 | 承诺书(变更关键信息的需提供) | 纸质 | 原件 | ||||||||||||||||||
| 285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员变更养老保险待遇银行发放账户信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六条; | ||||||||||||||||||||
|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 | |||||||||||||||||||||
|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 | |||||||||||||||||||||
|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
|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个人权益记录单或养老保险手册等原始缴费凭证 | 纸质 | 原件 | ||||||||||||||||||
|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行政部门出具的视同缴费和档案出生日期认定数据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86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变更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信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八十条。 | 个人权益记录单 | 纸质 | 原件 | ||||||||||||||||||
| 287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当参保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申办单位职工增减业务: 1.职工新参保或外地转入的。 2.职工本地单位间调入或灵活就业人员转职工的。 3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成为单位职工等其他情况需要办理单位职工增加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参军、上学以及在押、服刑、失踪的。 6.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需要申办退休的而暂停缴费的; 7.死亡、出国定居需要参保终止的等其他情况需要办理单位职工减少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
|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
| 条款号:第四条; | |||||||||||||||||||||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十四条。 | 工资审批方案(未与人社工资部门实现联网前需提供) | 纸质 | 原件 | ||||||||||||||||||
| 288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单位按月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代理机构办结单位职工增减业务后,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六十条; | ||||||||||||||||||||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 条款号:第十条; | |||||||||||||||||||||
|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 |||||||||||||||||||||
| 条款号:第十一条; | |||||||||||||||||||||
|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
| 条款号:第四条; | |||||||||||||||||||||
|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 | |||||||||||||||||||||
| 条款号:第十一条; | |||||||||||||||||||||
|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
| 289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单位未按月申报,需要跨期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经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经审计、社保机构稽核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到社保机构申办单位补缴申报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 ||||||||||||||||||||
|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 |||||||||||||||||||||
| 条款号:第七条; | |||||||||||||||||||||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 相关补缴政策文件规定的原始申报材料;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 | 纸质 | 原件 | ||||||||||||||||||
| 290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单位需补缴2018年12月31个工作日前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单位补欠核定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 ||||||||||||||||||||
|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 |||||||||||||||||||||
| 291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社保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提供开具社保证明服务。社保证明分为单位参保证明和个人参保证明。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保大厅窗口、网上社保系统打印带有权益服务章的单位参保证明和个人参保证明。参保单位被委托人凭借加盖工章的单位委托书可以到大厅窗口打印单位参保证明。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 ||||||||||||||||||||
|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
| 条款号:第十四条; | |||||||||||||||||||||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 |||||||||||||||||||||
| 292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 | 自然人 | (一)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个人及其用人单位;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三)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 ||||||||||||||||||||
|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
| 条款号:第十四条; | |||||||||||||||||||||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 |||||||||||||||||||||
| 293 | 养老保险服务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及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发生如下情形的,各级账务管理环节进行人员待遇暂停处理:(1)待遇人员认证期内未完成认证的;(2)外协数据显示死亡、服刑、失踪的;(3)存在重复待遇的;(4)待遇发放失败的;(5)被举报死亡、服刑或重复待遇且核实的;(6)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的;(7)供养待遇人员由于成年、再婚等原因丧失供养资格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 | ||||||||||||||||||||
| 县级 | 条款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 ||||||||||||||||||||
|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
|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
|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 |||||||||||||||||||||
|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 |||||||||||||||||||||
| 295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工伤死亡、出国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申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返还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四条; | ||||||||||||||||||||
|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国发〔2005〕38号 | |||||||||||||||||||||
| 条款号:第六条; | |||||||||||||||||||||
|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 |||||||||||||||||||||
| 条款号:第六条; | |||||||||||||||||||||
|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 |||||||||||||||||||||
| 条款号:第四条; | |||||||||||||||||||||
|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第六条; | |||||||||||||||||||||
|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 |||||||||||||||||||||
| 条款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 |||||||||||||||||||||
|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参保人死亡的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死亡证明(外协部门共享不到的提供)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丧抚金审定表(有视同情形的)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96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终止业务。 (一)参保人死亡(非工亡); (二)参保人出国定居的; (三)参保人重复参保需要清退多余社会保险关系的; (四)人员参保撤销的; (五)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选择退保清算的; (六)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七条;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 |||||||||||||||||||||
| 条款号:第十四条; | |||||||||||||||||||||
|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 |||||||||||||||||||||
| 条款号:第七条; | |||||||||||||||||||||
|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四十条; | |||||||||||||||||||||
|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8号 | 参保人死亡的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死亡证明(外协部门共享不到的提供)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条款号:全文。 | 丧抚金审定表(有视同情形的)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97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5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参保人需要将外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二)参保人需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业年金跨制度转入的; (三)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新制度的人员离开原机关事业单位的,3个月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九条; | ||||||||||||||||||||
|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
|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66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第八条; | |||||||||||||||||||||
|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 条款号:第四条; | |||||||||||||||||||||
|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70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 |||||||||||||||||||||
|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3〕250号 | |||||||||||||||||||||
| 条款号:第一条。 | |||||||||||||||||||||
| 298 | 养老保险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办理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参保人由外省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 (二)参保人省内机关事业跨统筹范围转入的; (三)参保人需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入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九条; | ||||||||||||||||||||
|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 | |||||||||||||||||||||
| 条款号:第一条; | |||||||||||||||||||||
|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7号 | |||||||||||||||||||||
| 条款号:第四条。 | |||||||||||||||||||||
| 300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城乡居民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向转入的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六条; | ||||||||||||||||||||
|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
|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66号 | |||||||||||||||||||||
| 条款号:第九条; | |||||||||||||||||||||
|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 | |||||||||||||||||||||
|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7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 | |||||||||||||||||||||
|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25号 | |||||||||||||||||||||
| 条款号:第四条。 | |||||||||||||||||||||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纸质 | 原件 | |||||||||||||||||||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纸质 | 原件 | |||||||||||||||||||
| 《银行业务受理回执》 | 纸质 | 原件 | |||||||||||||||||||
| 《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 | 纸质 | 原件 | |||||||||||||||||||
| 《职业年金银行回执》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 | 纸质 | 原件 | |||||||||||||||||||
| 302 | 养老保险服务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存在多个养老保险账户的,在办理人员跨省、跨制度转移,省内退休、关系归集业务时,社保机构为其联动办理账户归并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九条; | ||||||||||||||||||||
|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 | |||||||||||||||||||||
| 条款号:第五条; | |||||||||||||||||||||
|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 |||||||||||||||||||||
| 条款号:第三条; | |||||||||||||||||||||
|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70号 | |||||||||||||||||||||
| 条款号:第十条; | |||||||||||||||||||||
|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7号 | |||||||||||||||||||||
| 条款号:第七条、第八条; | |||||||||||||||||||||
|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34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冀人社字〔2012〕140号 | |||||||||||||||||||||
| 条款号:全文。 | |||||||||||||||||||||
| 303 | 工伤保险服务 | 变更工伤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工伤保险条例》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关系变更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调动,而变更工作单位的; (2)企业集团内部因工作需要调动,而变更合同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 ||||||||||||||||||||
|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六十条。 | 信息表(未实现网上通办转移业务前的) | 纸质 | 原件 | ||||||||||||||||||
| 304 | 工伤保险服务 | 协议医疗机构确认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工伤保险条例》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协议机构管理包括协议申请、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监督管理、协议考核、协议解除(终止、暂停)等内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
|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
| 305 | 工伤保险服务 |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工伤保险条例》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协议机构管理包括协议申请、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监督管理、协议考核、协议解除(终止、暂停)等内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
|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
| 条款号:第五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
| 306 | 工伤保险服务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长期居住地选择1-2所当地协议机构作为工伤治疗机构,报送参保地社保机构备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 ||||||||||||||||||||
| 307 | 工伤保险服务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转诊转院、康复需要治疗的,到社保机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申请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
| 308 | 工伤保险服务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工伤保险条例》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到社保机构核定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 ||||||||||||||||||||
|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
| 条款号:第十五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五十条。 | |||||||||||||||||||||
| 309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工伤治疗(康复)期结束后,参保单位为其申领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相关待遇(包括辅助器具费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医疗康复费用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加盖医院公章的票据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专用章)及费用清单、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 |||||||||||||||||||||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10 | 工伤保险服务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工伤治疗(康复)期结束后,参保单位为其申领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相关待遇(包括辅助器具费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医疗康复费用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加盖医院公章的票据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专用章)及费用清单、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 |||||||||||||||||||||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11 | 工伤保险服务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工伤治疗(康复)期结束后,参保单位为其申领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相关待遇(包括辅助器具费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医疗康复费用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加盖医院公章的票据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专用章)及费用清单、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 |||||||||||||||||||||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12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已办理工伤登记;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 | ||||||||||||||||||||
|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参保单位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到社保机构申领相关伤残待遇;参保单位应在终止(解除)合同后到社保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 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13 | 工伤保险服务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完成劳动能力鉴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 |||||||||||||||||||||
|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
| 条款号:第十四条; | |||||||||||||||||||||
|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医疗康复费用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加盖医院公章的票据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专用章)及费用清单、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 | 原件 | ||||||||||||||||||
|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相关调解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14 | 工伤保险服务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已办理工伤登记;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参保单位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到社保机构申领相关伤残待遇;参保单位应在终止(解除)合同后到社保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 银行卡复印件(无本省社保卡的提供) | 纸质 | 原件 | ||||||||||||||||||
| 315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已办理工伤登记;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 |||||||||||||||||||
| 县级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5.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亲属生活有困难,申请领取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 ||||||||||||||||||||
|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6.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7.属于申领先行支付待遇,经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 | 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的,需提交) | 纸质 | 原件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职工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到社保机构申领相关工亡待遇;有供养亲属的,同步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 | 供养人签订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 | 纸质 | 原件 | |||||||||||||||||
|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 供养亲属委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316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已办理工伤登记;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 |||||||||||||||||||
| 县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3.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三条规定的; | |||||||||||||||||||
|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4.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职工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到社保机构申领相关工亡待遇;有供养亲属的,同步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 |||||||||||||||||||||
|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的,需提交) | 纸质 | 原件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 供养人签订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 | 纸质 | 原件 | ||||||||||||||||||
| 条款号:第七十条。 | 供养亲属委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317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2.因暂停条件消失需要继发的;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 3.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办理退休补差的; | |||||||||||||||||||
| 2.《工伤保险条例》 |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情形的待遇停止的;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 | ||||||||||||||||||||
|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 承诺书 | 纸质 | 原件 | ||||||||||||||||||
| 318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向继续缴费地社保机构办理延长缴费申请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一)符合相关政策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延迟退休的; | |||||||||||||||||||
| 县级 | 条款号: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 (二)对于缴费年限没能达到最低领取定期社保待遇的。 | |||||||||||||||||||
|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依据文号:国发〔1983〕141号 | |||||||||||||||||||||
| 条款号:第二条; | |||||||||||||||||||||
|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 条款号:第二条; | |||||||||||||||||||||
|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 |||||||||||||||||||||
|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3〕250号 | |||||||||||||||||||||
| 条款号:第一条; | |||||||||||||||||||||
|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 |||||||||||||||||||||
|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批准延迟退休的,提供相关部门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纸质 | 复印件 | ||||||||||||||||||
| 319 | 工伤保险服务 | 全省工伤职工康复可能性再次确认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条款号:第二十条。 | 6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是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事业性收费 | 否 | 否 | 工伤康复再次鉴定结论书 | 其他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2、《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诊断证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 | 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4、工伤职工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上传)及复印件(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完整病历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5、初次《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结论书》及相关资料。 | 个人委托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个人委托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32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查询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1 | 企业法人 | 1、本辖区内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公司;2、相关文书资料齐全并有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
| 县级 | |||||||||||||||||||||
| 323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 15 | 企业法人 | 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备案函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 县级 |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基本情况简表(附件)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重点情况说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24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三条; | 15 | 企业法人 | 建立年金的企业,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出现的方案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企业年金变更申请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 县级 | |||||||||||||||||||||
| 325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15 | 企业法人 | 建立年金的企业,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出现的方案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企业年金终止备案函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 县级 | |||||||||||||||||||||
| 326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领人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申领人个人照片 | 电子、纸质 | 原件 | |||||||||||||||||
| 327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领人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 | |||||||||||||||||
| 328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持卡人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
| 329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 ||||||||||||||||||||
|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 |||||||||||||||||||||
|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330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 | ||||||||||||||||||
| 331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 ||||||||||||||||||||
|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 |||||||||||||||||||||
|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 | ||||||||||||||||||
| 332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 ||||||||||||||||||||
|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 |||||||||||||||||||||
|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 | ||||||||||||||||||
| 333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 ||||||||||||||||||||
|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 |||||||||||||||||||||
|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 | ||||||||||||||||||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照片(若需更换) | 纸质、电子版 | 原件 | ||||||||||||||||||
| 334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 | 自然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 ||||||||||||||||||||
|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 |||||||||||||||||||||
|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 |||||||||||||||||||||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 | ||||||||||||||||||
| 335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版)第三十五。 | 1 | 自然人 | 无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
| 336 | 就业信息服务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1 | 自然人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事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持卡人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
| 337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1 | 自然人 |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 ||||||||||||||||||||
| 县级 |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第六条; | ||||||||||||||||||||
|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八条; | |||||||||||||||||||||
|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第七条; | |||||||||||||||||||||
|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
| 338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1 | 自然人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 ||||||||||||||||||||
| 县级 |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第六条; | ||||||||||||||||||||
|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八条; | |||||||||||||||||||||
|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第七条; | |||||||||||||||||||||
|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就业登记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339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 1 | 自然人 | 劳动年龄内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就业登记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
| 县级 |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二条。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340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七条; | 7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编制调整,机构整合,重大职能调整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机关工勤岗位设置调整审核表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二十五条; | 机关工勤首次岗位设置审核表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首次岗位设置审核表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审核表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41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 | 7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 | ||||||||||||||||||||
| 县级 | |||||||||||||||||||||
| 342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 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 7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岗位聘任 | 其他 | 机关工勤聘用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事业单位政工师聘用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 | 纸质 | 原件 | ||||||||||||||||||
| 管理岗位聘用 | 纸质 | 原件 | |||||||||||||||||||
| 343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 | 60 | 自然人 | 符合规定要求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决定书 | 批文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七条。 | ||||||||||||||||||||
| 344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30 | 自然人、事业单位、 | 档案接收:在河北省人才集体委托存档的单位员工、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单位和河北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我中心为其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档案转递:档案在河北省人才存放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我中心为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 |||||||||||||||||||
| 县级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 《单位接收介绍信》接受 | 纸质 | 原件 | |||||||||||||||||
|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 有人事权的接收单位出具的商调函 | 纸质 | 原件 | ||||||||||||||||||
|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 《单位转出介绍信》(转递) | 纸质 | 原件 | ||||||||||||||||||
| 345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30 | 自然人 | 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流动人员,申请将需归档材料归入档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
| 县级 |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 ||||||||||||||||||||
|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 |||||||||||||||||||||
|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 |||||||||||||||||||||
|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 所需归档的档案 | 纸质 | 原件 | ||||||||||||||||||
| 34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30 | 自然人 | 档案在省人才中心存放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
| 县级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 ||||||||||||||||||||
| 347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30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两名中共党员携带本人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 被查(借)阅人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 查(借)阅档案单位介绍信 | 纸质 | 原件 | |||||||||||||||||
| 348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30 | 自然人 | 为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流动人员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办人居民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
| 县级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49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30 | 自然人 | 为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流动人员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办人居民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
| 县级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 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350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30 | 自然人 | 本人或代办人,为党组织关系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办人全部党员材料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
| 县级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省外和非建库单位转入)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 | |||||||||||||||||||||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接收地党组织抬头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去往地名称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 纸质 | 原件 | |||||||||||||||||||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368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全文。 | 1 | 自然人 | 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 | 是 | 报名费和笔试费 | 考试类收费 | 是 | 否 | 准考证 | 其他 | 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371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查询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第二条、第三条; | 1 | 自然人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职业资格证书 | 证照 | 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 2.验证申请人身份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 | ||||||||||||||||||||
| 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第二条; | |||||||||||||||||||||
| 5.《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第二条。 | |||||||||||||||||||||
| 372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 遗失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补发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职发〔1995〕6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 自然人 | 考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无证书复印件提供当年通过人员名单文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各类资格证书 | 证照 | 个人照片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劳部发〔1994〕98号;条款号:第六条; | ||||||||||||||||||||
| 县级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84号;条款号:第二条; | ||||||||||||||||||||
| 4: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办职〔1990〕3号;条款号:《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第二条、第三条; | |||||||||||||||||||||
| 5:《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141号;条款号:第二条。 | |||||||||||||||||||||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374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5〕183号;条款号:全文。 | 1 | 自然人 | 符合法定法规要求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375 | 社会保险登记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十条; | 20 | 企业法人 | 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纸质 | 复印件 | |||
|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条款号:第一条; | |||||||||||||||||||||
|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条款号:第五条。 | 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 | 纸质 | 原件 | ||||||||||||||||||
| 376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 | 1 | 自然人 | 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377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更)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条款号:第九条。 | 1 | 自然人 | 字迹填写清晰,资料填写完整。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378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20 | 自然人 | 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账户发生变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失业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
|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 个人权益记录单 | 纸质 | 原件 | ||||||||||||||||||
| 379 |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六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申领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组织部门、人社行政部门机关退休审批手续(机关事业单位)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档案信息认定表或提前退休审批表(可共享的无需提供)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380 | 失业保险服务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77号;条款号:第二条; | 20 | 自然人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 |||||||||||||||||||||
| 381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 20 | 自然人 | 参保单位跨省成建制转入或参保职工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由转出地失业保险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参保单位或职工持转出地失业保险机构开具的转移文书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同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失业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
|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条款号:第五章第四节。 | |||||||||||||||||||||
| 382 | 失业保险服务 |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条款号:全文;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23号;条款号:全文; | |||||||||||||||||||||
|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 |||||||||||||||||||||
|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76号;条款号:第二条; | |||||||||||||||||||||
|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条款号:第四条。 | 当地政府要求的申报材料 | 纸质 | 原件 | ||||||||||||||||||
| 383 | 失业保险服务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 20 | 自然人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②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7〕40号;条款号:全文。 | |||||||||||||||||||||
| 个人诊断证明 | 电子 | 原件 | |||||||||||||||||||
| 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 电子 | 复印件 | |||||||||||||||||||
| 完整病历材料 | 电子 | 复印件 | |||||||||||||||||||
| 387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3号 | 60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符合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领域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 | ||||||||||||||||||||
| 县级 |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 ||||||||||||||||||||
| 388 | 工伤保险服务 |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协议机构管理包括协议申请、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监督管理、协议考核、协议解除(终止、暂停)等内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
| 县级 | |||||||||||||||||||||
| 390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 | ||||||||||||||||||||
| 县级 | 认定或鉴定结果(无法共享的需提供) | 纸质 | 原件 | ||||||||||||||||||
| 391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 | ||||||||||||||||||||
| 县级 | 认定或鉴定结果(无法共享的需提供) | 纸质 | 原件 | ||||||||||||||||||
| 393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20 | 自然人 | 失业保险金的受理条件为:(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复印件 | |||
| 2、《失业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条款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 |||||||||||||||||||||
|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四条。 | |||||||||||||||||||||
| 商务局 | 河北省商务厅 | 73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外的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条款号:第七条第三项。 | 7 | 企业法人 | 集团、规模、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发卡企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 其他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纸质 | 原件 | |
| 75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依据文号: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条款内容:第九条。 | 5 | 企业法人 |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证照 | 《对外贸易经营登记备案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1298 | 原产地证签证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七条。 | 3 | 其他组织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国家贸促会相关法律规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发票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新闻出版局 |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 16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省级、 | 《河北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冀扫黄打非联字〔2020〕)2号。 | 30 | 自然人 | 举报线索真实有效、依法作出处理;举报人同意接受奖励并提供个人信息。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举报奖励金发放审批单 | 其他 | 举报线索核实处理相关材料;举报人个人相关信息材料. | 纸质 | 原件(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文旅局 | 河北省文物局 | 1012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关于×××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意见 | 批文 | 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1013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 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申请单位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申请材料报送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关于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的请示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文物清单及鉴定意见(定级文书)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藏品清单及藏品档案 | 纸质 | 原件 | ||||||||||||||||||
| 管理制度(文物收藏单位) | 纸质 | 原件 | |||||||||||||||||||
| 1014 |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博物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 | 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谅解词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关于某展览备案的请示 | 纸质 | 原件 | ||||||||||||||||||
| 县级 | 展品说明 | 纸质 | 原件 | ||||||||||||||||||
| 环保局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456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47号)。 | 10 | 企业法人 | 1、企业履行了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已予以确认;2、企业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未发生重大变动。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排污权。提交材料包括:排污权交易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 其他 | 环评报告(环评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表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复印件 | |||||||||||||||||||||
| 专家组出具的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专家组出具的审核验收意见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463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 5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要资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其他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 电子 | 原件 | ||||||||||||||||||
| 县级 |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 电子 | 原件 | ||||||||||||||||||
|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 电子 | 原件 | |||||||||||||||||||
|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 电子 | 原件 | |||||||||||||||||||
| 466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在施工前三日内,由施工单位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其他 |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47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1号)第五条。 | 1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纸质 | 原件 | ||||
| 卫健局 | 邯郸市丛台区卫生健康局 | 1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其他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1.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县级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 2.符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 |||||||||||||||||||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校验周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包含校验周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情况。 | 民事赔偿情况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执业处理情况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无审批数量限制。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8号;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30 | 自然人 | 材料齐全规范。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医师(含助理)资格 | 其他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3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一)准予受理的基本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出具评审结论通知 | 其他 | 医院科室设置和医护人员名录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三级综合、专科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周期性评审申请;新建三级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可申请首次评审;设置级别由二级变更为三级的医院,执业满3年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 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及整改资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县级 | 三级综合、专科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按照《三级综合/相应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查自评。 | 医院建筑布局平面图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 医院评审自评报告(含明细)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情况。 | 评审前三年三级综合/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第七章数据及质量分析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 病案信息统计负责人员信息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重大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有效的,保持医院原有等次不变;评审结论无效的,通知医院提前申请评审。 | 评审周期内邀请辅导专家名单及时间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医院制度汇编(目录)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医院院徽及释义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医院评审申请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说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医院各楼层分布图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评价前三年医院病案首页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
| 4 | 中医医院评审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三级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评审申请;新建三级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可申请首次评审;综合医院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由二级变更为三级的医院,在变更并执业满3年后,可申请首次评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出具评审结论通知 | 其他 | 1、信息情况上报表(含明细)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2、医院评审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三级中医医院在申请评审前,按照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评。 | 3、医院评审自评报告(含明细)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5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 20 | 事业法人 | 符合《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第1.3条规定,提交材料真实,原件、复印件清晰准确。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确认的通知 | 批文 | 1、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6 | 中医诊所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30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符合中医诊所备案标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医诊所备案证 | 证照 | 1、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纸质 | 原件 | ||||
| 7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三十条。 | 1 | 自然人 | 1、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2、子女不满十八周岁,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3、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人员花名册 | 其他 | 1、夫妻双方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8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省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365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证书 | 证照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申请表 | 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
| 县级 | |||||||||||||||||||||
| 9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依据文号:(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条; | 1 | 自然人 | 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妻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证照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 纸质 | 原件 | |||
|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 |||||||||||||||||||||
| 10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 364 | 自然人 |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符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人群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新生儿出生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父母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1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施行)第十五条。 | 90 | 自然人 | 受种者在本县范围内所有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一次性补偿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协议及授权书 | 其他 | 1、身份证;电子 | 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2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含换发、补发)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30 | 事业法人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 纸质 | 原件 | ||||
| 市级、 | 助产机构住院病历 | 纸质 | 复印件 | ||||||||||||||||||
| 县级 | 身份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亲子鉴定意见书 | 纸质 | 原件 | |||||||||||||||||||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 纸质 | 原件 | |||||||||||||||||||
|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3 | 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办理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 3 | 自然人 | 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 | 其他 | 1、高考加分证明信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4 | 人工终止妊娠审批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第十条 | 1 | 自然人 |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要求终止妊娠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人工终止妊娠证明信 | 其他 | 1、个人诊断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九条。 | 2、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 ||||||||||||||||||||
| 3、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 | |||||||||||||||||||||
| 4、不足法定婚龄需要终止妊娠的 | |||||||||||||||||||||
| 15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6月13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30 | 自然人 | 其生育的两个子女中一个由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其他 | 1、保证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6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 | 30 | 自然人 | 未婚双方、手续齐全可免费办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医学技术鉴定意见 | 其他 | 1、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 县级 | |||||||||||||||||||||
| 17 |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条款号:第六条。 | 20 | 自然人 | 1.年满18周岁;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 证照 | 单位介绍信(放射)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市级、 |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 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县级 |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4.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
| 河北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18 | 中医诊所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30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符合中医诊所备案标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医诊所备案证 | 证照 | 1、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纸质 | 原件 | ||||
| 19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20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1、《放射诊疗许可证》真实有效;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明细表1、射线装置明细表2、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表3、核医学操作设备明细表4、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表5、含密封源装置明细表 | 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市级、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 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检测符合要求; | 6、人员信息表一(新上岗人员)7、人员信息表二(复训人员) | ||||||||||||||||||
| 县级 | 3、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要求; |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
| 4、未发生放射事故或者发生放射事故后处理情况符合要求。 | 放射事故发生与处理情况 | 电子 | 原件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电子 | 原件 | |||||||||||||||||||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电子 | 原件 | |||||||||||||||||||
| 814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 | 10 | 自然人 | 人口科技(2011)67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记录表 | 其他 |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 | ||||
| 21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行政给付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是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360 | 自然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主动提供服务,不用申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市级、 | |||||||||||||||||||||
| 县级 | |||||||||||||||||||||
| 2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一条。 | 120 | 自然人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资金发放 | 其他 | 1、夫妻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民政局 | 河北省民政厅 | 63 | 民办学校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 9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学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省管民办学校XXXX年年度检查结果和XXXX年招生政策的公告 | 其他 | 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 | 纸质 | 原件 | ||
| 149 | 涉外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 7 | 自然人 | 申请人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 否 | 无 | 无 | 是 | 否 | 收养登记证书(跨国收养) | 证照 |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提交) | 纸质 | 原件 | ||||
| 155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1 | 自然人 | 《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结婚证 | 证照 |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纸质 | 原件 | |||
| 156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1 | 自然人 | 离婚需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近期二寸各两张免冠彩色照片、协议书一式三份到现场办理并签字按指纹确认。军人需提供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部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建议修改为原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离婚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158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 30 | 自然人 |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临时救助认定表 | 其他 | 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复印件 | ||||
| 临时救助个人申请 | 纸质 | 原件 | |||||||||||||||||||
| 159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 23 | 自然人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 其他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
| 161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30 | 自然人 |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162 | 临时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30 | 自然人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人口、持有《河北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地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城乡困难群体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163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 | 20 | 自然人 | 1、具有本地区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2、具有本县区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其他 | 父母的死亡证明 | 纸质 | 原件 | ||||
| 16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四条; | 30 | 自然人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城乡特困供养金 | 其他 | 农村特困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
| 165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 | 30 | 自然人 | 精简退人员、一季度发放一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66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 | 30 | 自然人 | 困难群众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慰问金救助补贴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69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省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八条。 | 60 | 自然人、事业法人 |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170 | 慈善表彰 | 行政奖励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1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171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7 | 社会组织法人 |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备案回执 | 批文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
| 172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4号,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 1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材料齐全,已进行养老服务机构登记 | 否 | 无 | 无 | 是 | 否 | 备案回执 | 批文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纸质 | 原件和 复印件 | ||||
| 173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发[2009]44号;条款号:第三条。 | 30 | 自然人 |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提交《再登记申请表》 | 电子 | 原件 | ||||
| 174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发[2009]44号;条款号:第三条; | 30 | 自然人 |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河北省户籍或在河北省内工作、学习;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 | 证照 | 完善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社工个人信息表》 | 电子 | 原件 | ||||
| 175 | 骨灰寄存申请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8〕4号)第十条; | 1 | 自然人 | 符合骨灰堂寄存规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骨灰寄存证 | 证照 | 殡仪馆骨灰寄存登记卡 | 纸质 | 原件 | ||||
| 176 | 开具火化证明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条款号:全文。 | 1 | 自然人 | 1、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火化证 | 证照 | 逝者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
| 277 | 养老保险服务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1 | 自然人 | 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93 | 养老保险服务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及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发生如下情形的,各级账务管理环节进行人员待遇暂停处理:(1)待遇人员认证期内未完成认证的;(2)外协数据显示死亡、服刑、失踪的;(3)存在重复待遇的;(4)待遇发放失败的;(5)被举报死亡、服刑或重复待遇且核实的;(6)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的;(7)供养待遇人员由于成年、再婚等原因丧失供养资格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94 | 养老保险服务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工伤1-4级职工、供养待遇人员待遇暂停发放后,根据暂停原因分别处理后(疑似数据除外),参保人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待遇恢复。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95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工伤死亡、出国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申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返还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96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终止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97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5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98 | 养老保险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办理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299 | 养老保险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符合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参保职工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300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城乡居民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向转入的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301 | 养老保险服务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军人退役后持其在部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相关凭证向安置地(入伍地)或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接入申请。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由安置单位到安置地社保机构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业务。其他退役军人由单位(有安置单位或就业单位的)或本人到安置地、就业地或省内任一社保机构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302 | 养老保险服务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参保人存在多个养老保险账户的,在办理人员跨省、跨制度转移,省内退休、关系归集业务时,社保机构为其联动办理账户归并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 379 |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六条 | 20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申领业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业务回单》 | 其他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纸质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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